取保候审由非公开决定走向公开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1469

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适用空间有限、适用率低,这些都极大限制了取保候审作用的发挥。为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为取保候审措施的完善提供实证依据,5月23日召开的“取保候审制度改革与辩护律师作用扩大”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其一年多来对55例案件进行取保候审实验所取得的成果,提出了将听证引入取保候审决定程序,明确律师程序参与权的命题,引起与会专家学者、律师界代表的强烈反响,与会代表分别就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律师参与取保候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相关强制措施的完善发表了意见。

缘起: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率改变滥用羁押现状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具有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不妨碍诉讼的功能,同时也是保证犯罪嫌疑人以非羁押的方式等候审判、享有充分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权利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率过低,没有发挥立法者所期望达到的作用。比如公安机关对户籍不在本地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做法,无疑不恰当地缩小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北京市律协宪法指导委员会主任、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律师坦言,在其14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很少,只有7件。其中,一件因罪行轻微不构成犯罪而得以取保;一件取保后,办案机关不了了之;一件取保后,嫌疑人脱保跑了;三件最终被判处缓刑。她认为,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现行取保候审制度法律规定不明,其实践中显现出的弊端可以用“可做可不做,要做就猜谜,客观条件虚无”三句话概括。“可做可不做”,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可以取保候审而不是应当取保候审,对这样一个选择性概念,办案人员当然选择不做,因为相比较而言,不取保不仅承担风险小,也更省事;“要做就猜谜”,是指侦查阶段就要猜审判阶段会判什么刑猜取保候审后是否有社会危害性此中不确定因素太多,合理性有限,猜错了办案人就要承担责任;“客观条件虚无”,是指司法实践中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子几乎没有。第二,取保候审决定过程由办案机关单方决定,缺乏公开性,律师不能参与其中,犯罪嫌疑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第三,在羁押这种封闭的环境里,办案人可以轻易获取口供和证据。只有嫌疑人招供认罪后,才得以会见律师,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

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宵林律师的执业生涯中,同样也极少有取保成功的。李霄林认为,实践中办案机关更多的是把取保候审作为销案的手段,取保候审后案件就不了了之,如此行为,丧失了司法机关行为的正义性;而对于律师为什么不能取保的询问,得到最多的答复就是:“该人不宜取保”六个字。

为改变滥用羁押措施现状,客观有效地评价解决方案的实际效果,发现其中的问题,同时为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订提供实证依据,2007年3月,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北京市律协、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启动“取保候审制度改革与辩护律师作用扩大”实验项目。

研讨会上,项目负责人、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坦言,开展项目实验以来,他最大的收获有两个:一个是发现了程序的价值,尝试将以往秘密的、非公开的取保候审决定过程进行公开化改造,让律师参与其中;另一个是发现了在现实取保候审决定过程中真正发挥着作用,指导着办案人员决定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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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哪些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赔偿项目有哪些?

2019哪些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防卫过当基本赔偿项目有哪些?

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处罚,具体赔偿数额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基本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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