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1704
一、强制措施期限、、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2、时间,一般为0日,特殊情况下为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时间可长达37日;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4、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后,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个月;对符合第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三、审查期限审查起诉时间,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个月;四、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人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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