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型逮捕”适用条件怎样把握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996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这两款中规定的逮捕,笔者称之为“变更型逮捕”。

从法律规定来看,“变更型逮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1.“变更型逮捕”适用的对象是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一般的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适用的,或者是从拘留后转化为逮捕的。

2.“变更型逮捕”适用的条件是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并且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条件但未达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得变更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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