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完善取保候审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建议
为了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的作用,避免执法过程中的不必要的理解偏差,加强保证人的责任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必要对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以下问题或通过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或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明确规定:
1.为了解决追究保证人刑事责任无法可依的情况,建议在《刑法》中增补“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罪”。可在《刑法》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的“妨害司法罪”一节中,具体表述如下:“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的总原则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机关各自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具体规定为: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2个半月。
3.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的最高数额及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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