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2.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有关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作为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的依据。这里的"有关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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