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刑事自诉的审查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浅谈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哪些案件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刑事自诉案件不受理的情况
刑事自诉案件的反诉
自诉案件的范围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及其特点
视同工伤的情形
我国工伤赔偿法律救济模式的发展状况
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的处罚
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
婚姻家事
公司法务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