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23 浏览:2335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在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也就是说自然人哪些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精神赔偿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侵犯人格权益.如: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二是侵犯身份权中亲属权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亲属间的亲属关系受严重损害的;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三、侵犯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如: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具体为:

1.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益的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的种类在理论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等。《精神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的种类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等,但侵犯名称权的不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值得说明的是,《精神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中自然人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已经突破了理论上人格权种类范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2.侵犯身份权中亲属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包括亲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对身份权的司法保护,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这是《精神赔偿解释》中对亲权和亲属权的保护的规定。这表明,在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侵害亲权和亲属权的,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制裁,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救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虽然很小,但已反映出立法界对身份权遭受非法侵害时会造成精神损害观点的认同,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3.侵犯人格利益涉及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是对某些财产权的特殊保护。

司法实践中发生过许多针对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财产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例如:唐山大地震中失去双亲的孤儿,把父母生前留下的唯一的遗照交给照相馆翻拍时被弄丢,使受害人遭受不可弥补的精神创伤。这种情况就是《精神赔偿解释》中所规定的情况,对于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同样,其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情侣之间的信物、家族祖传物件等等,均具有寄托物品所有人情感的重要价值,非法侵害使它们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定会使其所有人产生精神痛苦,赔偿权利人就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受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财产权受侵害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只是财产权涉及到自然人人身权益时,才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赔偿解释》中只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权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财产权涉及人格象征意义的精神损害赔偿,受《精神赔偿解释》规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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