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23 浏览:2477
摘要:我国当前的程序正在不断的完善中,但还是存在着不注重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侦查程序中享有的权利有限,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和权力不足,以及侦查行为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等问题,本文在分析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考。关键词:侦查程序问题对策随着996年《》的颁布实施,以及后来相关规定的出台,对原有的刑事诉讼体系作了相当程度的修改和完善,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刑事诉讼在现有体系和法律的指引下,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由于时代的进步、改革的深入,其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以采取适当措施改进提高。侦查程序是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后至前,按照一定的程式、步骤和顺序,履行法定的手续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是否起诉的准备程序。①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环节,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同样,我国的侦查实践中也暴露出现有的侦查程序所存在的一些亟待改善的问题,需要我们正确对待解决。一、我国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侦查中,不注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有限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的问题十分突出。根据刑诉法69条规定,的最长羁押期限为4日或者特殊情况下的37日。刑诉法第24条、26条和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或三或者五个月。羁押作为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常用手段,极容易被侦查机关滥用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法律为了控制这种倾向,规定了严格的羁押期限。但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情况却十分普遍,有些侦查人员对于不能按期侦查终结的案件,不依法报请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而自行决定延期;或者对不符合法定延长羁押期限条件的案件,草率决定延长羁押。超期羁押行为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损害了侦查机关的形象。在我国的活动中,侦查活动是由侦查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地服从和配合。侦查机关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我国的刑诉法赋予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利有限,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人拒绝回答司法人员讯问的一项诉讼权利。此项权利直接来源于由控诉方承担而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证其罪义务的司法理念。在英美国家,沉默权已经实行多年并相当完善。由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以及为了保持惩治犯罪的高效率,我国一直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相反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履行如实回答的法律义务,保持沉默或者作虚假陈述,侦查人员都可以记录在案,法庭可以据此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从而作为从重量刑情节予以判处。同时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侦查机关往往重视获取其口供,因此助长了刑讯逼供现象的蔓延,进一步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已然不符合当前的法治理念。2、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程度和权利有限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被羁押的境地或自身条件的限制,其诉讼权利很大一部分要靠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来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就赋予了律师参与活动的权利,律师参与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一般来说,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从事以下活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申诉和控告;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还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而已,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和权利还受到很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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